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3494-2017 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家居市场开业及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市场管理、服务管理、物业管理、信息

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家居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材家居市场 market of house decoration and
improvement

以住宅和公共建筑装修改造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含灯具灯饰、窗帘布艺等软
装材料)、家具、室内外饰品及相关家居用品,提供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流通环节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等服
务的交易场所(市场、商场、主题购物中心等)。包括以建筑卫生陶瓷、石材、五金、灯具灯饰、板材型材等

经营为主的专业市场。

3.2

招商制 merchant system

由市场主办者以摊位或商铺租赁为主要形式,以提供交易机会为主要手段,招进商品经营商,市场

主办者负责市场管理与服务,经营商独立从事商品经营等活动。

3.3

自营 self-run

市场主办者自行组织并开展商品进、销、存业务。

3.4

市场主办者 market operators

投资建设或租用市场设施,自行或委托其他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进行市场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3.5

商品经营商 commercial operators

包括商品的经销商、代理商和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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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经销商 dealer

以货币从企业购进商品用于转手销售的商人或商业机构。

3.7

代理商 agency

代为厂家销售产品、收取佣金而本身并不购买厂家商品的商人或商业机构。

3.8

摊位 booth;stall

卖场内提供给经营商用于商品展示销售等活动的、经过划分的经营场地。

3.9

卖场 sales field;market

市场中用于商品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大型封闭式场所。

3.10

商铺 shops

市场中卖场以外的、用于商品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小型封闭式店铺。

3.11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材料。

3.12

家具 furniture

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坐卧、凭倚、贮藏、间隔、装饰等功能的器具。

3.13

室内外饰品 furnishings

用于室内外装饰、美化室内环境的挂件、摆件、工艺字画等商品。

3.14

家居用品 home supplies

床上用品、餐饮用具、清洁用品、生活家电等家居生活用品。

4 开业要求

4.1 市场环境要求

4.1.1 选址

4.1.1.1
所选地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所处商圈内,应有充足可持续的
房屋建设装修及家居生活消费需求。

4.1.1.2
选址应交通方便,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

4.1.1.3
市场周边在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要求距离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

4.1.2 场区环境要求

4.1.2.1
场区应进行功能配备和功能分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交易区、购物休闲区、仓储加工区、停
车卸货区、商务服务区及市场管理区,实施合理布局,配备适用空间。

4.1.2.2
场区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设有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和道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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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承重能力应满足市场经营及管理需要。停车场及通道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场区应实施人车

分道,确保行人安全。

4.1.2.3 场区各种标识应齐全、明确,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4.1.2.4 场区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1.2.5 场区绿化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

4.1.2.6 场区应符合 GB15630
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

4.1.2.7
场区应按消防安全规定设有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4.1.2.8 场区内建筑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4.1.2.9
场区内建筑应符合节能要求,新建及改扩建市场应符合 GB 50189
的要求,现有市场应符合国 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要求。

4.1.3 卖场环境要求

4.1.3.1 卖场为建材家居市场的主体建筑,应符合JGJ
48—2014 的有关要求。

4.1.3.2 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4.1.3.3
卖场应设有通道,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2014 中4.2.10的规定。

4.1.3.4 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空气质量良好,
一般照明应符合JGJ 48—2014 中7.3.3的规定,空气质 量应符合 JGJ 48—2014
中6.1.2的规定。

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应配备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配备空调、采暖设
备及仓储设施。鼓励配备网络设施,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4.2.2 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或乘客垂直升降电梯,并设置载货电梯。

4.2.3 卖场可根据需要设置顾客休息、餐饮等设施。

4.2.4
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市场性质、面积、条件相匹配。卫生间卫生应符合
GB/T 17217 的要求。

4.2.5 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

4.2.6 卖场应配置适宜的布货设施。

4.2.7
市场内的卖场、商铺及其他经营、办公用房应配置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2.8 应设有无障碍设施。

4.2.9 选用的设施、设备、器具等,应符合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

4.3 组织、人员要求

4.3.1
市场应根据需要设立招商管理、市场管理、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物业安保等管理服务机构,规章
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4.3.2 市场应有管理人员的上岗任职标准并按标准聘用人员。

4.3.3
市场应有入场经营人员的资质要求,经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具备相关的商品、服务、营销、
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4 其他要求

市场开业之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市场登记注册证书;

b) 取得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c) 取得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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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取得所在地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合格文件。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市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5.2 市场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3
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保持随时启动和
安全有效运转。

5.4 入场经营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5
不应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施工使用明火应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6 易燃性、易爆性商品不应以实物形式在卖场内展示。

5.7 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电路、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5.8 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制度和配备相应监控设施。

5.9
市场应设有治安值班室和消防监控室,保安人员及消防监控室专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
上岗。

5.10 市场应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

5.11 市场应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保证迅速启动。

5.12 多层建筑卖场、商铺内的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5.13
摊位设置和堆放物品不应占用、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
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5.14 市场应建立场内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度,保护进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15
开展流通环节生产加工及物流配送服务的市场,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生产经营人员及
顾客的安全。

6 招商管理

6.1 市场应建立招商管理制度。

6.2 对入场经营商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

6.3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与入场经营商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经营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b) 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入场经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d) 经销、代理商品的供应商的经营授权书;

e) 入场经营人员的上岗培训情况说明。

6.4 市场应与经营商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

7 市场管理

7.1 商品管理

7.1.1 市场应建立商品审核准入制度。

7.1.2 商品准入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 市场禁售"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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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商品质量应按国家标准化法要求,根据不同情况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或企业制定的相关
标准;

c) 国家有要求的商品,应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书;

d) 产品标识应规范、明确;

e)
应有国家批准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f)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g)
实施有害物含量及放射性强制管理的产品,应具备有效期内的相关检测报告;

h) 实施节能、节水认证的产品,应有节能、节水认证证书;

i)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j) 进口产品(商品)应有报关单、商检报告、原产地证明和中文说明书;

k)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

7.1.3
经营商及市场自营项目应建立商品台账,对经营商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或索票制管理,对售出
商品应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7.1.4
市场应设专人负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商品质量检查工作。

7.1.5 对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停止其经营,严重者应清退出场。

7.2 价格管理

7.2.1 市场应建立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7.2.2 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7.2.3
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7.2.4 标签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7.2.5 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

7.2.6 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票据。

7.3 经营秩序

7.3.1 市场应建立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7.3.2
市场应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保证交易井然有序。

7.3.3 市场管理人员和入市经营人员应持证持照上岗,佩带胸卡,统一着装。

7.3.4
市场应建立经营商档案,加强对经营商资质、商品质量、经营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7.3.5 应按商品种类分区经营、展位有序、商品陈列整齐。

7.3.6
经营商在经营中不应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市场应建立经营商违规处理和
违规清退制度。

7.3.7
市场内开展促销活动和发布广告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实行统一管理。

7.3.8
市场应实施销售合同管理,要求经营商销售商品时使用工商管理部门制订或市场制订、工商管
理部门批准的格式合同文本。

7.3.9 鼓励市场实行统一收银。

8 服务管理

8.1 市场应制订服务管理制度。

8.2
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区域分布示意图和专职导购人员,为顾客提供专业的咨询导购服务。实行统
一收银的市场,收银台的数量应同市场的规模相匹配。

8.3
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信息展示板或广播,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活动信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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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鼓励市场建立网站等网络平台,拓展信息服务渠道。

8.4 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5
应建立顾客投诉制度,并设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处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意见和交易纠纷,并记录
备案。

8.6 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无障碍退货等消费者欢迎的服务措施。

8.7
应实行"消费者回访"制度,对出售的大件或大批量商品建立消费者档案,进行跟踪回访、电话回访
和登门回访,主动及时解决问题。

8.8 对大宗商品应实行送货服务,鼓励对货运物流服务实行统一监管。

8.9 应对顾客和经营商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并记录、分析、改进工作。

8.10 应兑现对入场交易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9 物业管理

9.1 市场应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9.2
物业管理部门应为入场经营商提供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场地、设施、水、电、气等的使用保证,为经营
商和消费者提供车辆停放、客流疏导、保安保洁、协助维护市场秩序等服务。

10 信息化建设

10.1
市场可根据需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及软件,设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10.2 市场应利用IT
和网络技术,对各项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0.3
市场应系统完整保留经营商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顾客构成与需求、商品销售、广告促销活动效果、
消费者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提升运营和服务水平。

11 企业文化建设

11.1
市场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诚信经商、文明服务的价值理念和敬业尽责的团队组织。鼓励设
立企业标识,树立企业品牌,宣扬创新文化。

11.2
市场应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规范、岗位服务技能,以及相关的定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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